渝建〔2008〕141号

重庆市建设委员会
关于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

各有关单位:
根据建设部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》(建办标函[2008]134号)、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150号令)的规定,现就重庆市2008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;
一、受理范围
凡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,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,均可申请初始注册。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1年以后申请的,须满足继续教育的要求。
(一)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:
1、取得执业资格;
2、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、勘察设计、施工、招标代理、工程监理等单位;
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注册:
1、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;
2、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;
3、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;
4、受刑事处罚,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;
5、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,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;
6、被吊销注册证书,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;
7、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,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;
8、法律、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。
二、申请方式
初始注册采取网上申请的方式,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提供相关的书面资料。
(一)网上申请
申请人登陆“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”(WWW.CCOST.COM)进入“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”,选择“初始注册”部份,严格按网上要求输入个人基本情况,同时将本人像片、身份证、职称证书、人事档案关系证明、执业资格证、毕业证、劳动合同证明、社保证明等原件扫描上传。
(二)提供以下资料
1、网上注册成功上报后,上交由网上下载的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份(双面打印);
2、提交彩色正面免冠照片两张(一寸、二寸各一张),背面注明注册单位及姓名;
3、执业资格证
4、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,还应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;
5、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;
6、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,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,或者劳动、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;
7、外国人、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。
三、申请审查程序
(一)申请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5月20日前在网上完成注册申请及书面材料的上报,逾期不再受理。
(二)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严格按照《管理办法》规定的“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”完成初审,报送市建委审查同意后上报建设部。
(三)资料报送地点:重庆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3号窗口
联 系 人:杨俊英 张寿娉
联系电话:63671707 63673008

二○○八年四月十七日

主办单位:
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
制作完成:
重庆时代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咨询服务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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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权所有:
重庆时代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咨询服务中心
修改日期:
2008-06-11 16: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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